近日,崇阳县查处一起非法捕捉野生石蛙案件,崇阳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4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崇阳县公安局港口派出所于近日开展设卡检查时查获一辆白色小轿车,现场发现该车后备箱装有两丝袋野生石蛙,于是将4名男子带入派出所。经讯问,黄某晶、汪某胜等4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崇阳县公安局港口派出所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经查:黄某晶、汪某胜等4人捕获野生石蛙共计50只,黄某晶与汪某泽分别捕获13只,王某新与汪某胜分别捕获12只。目前4人已接受崇阳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猎捕的石蛙已放生。
石蛙,学名为棘胸蛙,野生棘胸蛙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即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受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三类。
崇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狩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就属于违法行为,20只以上的可以刑事立案,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通讯员:陈琳 编辑:陈超 编审:熊晓辉)